2017/12/15

俄國的山達基宗教 | 世界各地的宗教認可

2007年4月5日歐洲人權法院一致通過,發表了一項劃時代判決,這項判決對山達基教會有益,維護山達基人及其宗教協會的宗教自由。這項決定影響了包括俄國在內的四十六個國家,他們已簽署認可歐洲委員會於1950年採用的《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透過這項對山達基教會有益的裁決,法院重申了宗教自由權,不只造福山達基人,也造福了歐洲所有宗教的成員。



人權法院在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申請書編號18147/02)一案中,推翻了莫斯科市政府拒絕讓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登記為宗教組織之決定。1994年1月,莫斯科山達基教會正式登記為宗教協會,卻在1997年限制宗教組織登記的法案下,不准重新登記,然而根據數個法院裁決,教會符合該法案所規定的所有登記條件。

法院裁定:

「鑑於法院的上述判決,莫斯科司法局援引並由莫斯科法院批准拒絕申請者分支機構重新登記之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故可推斷,由於拒絕接受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的登記,莫斯科當局之行為沒有誠意且忽視自身職責,未以中立與公正之態度對待申請者的宗教社群。有鑑於此,法院認為干涉申請者之宗教與結社自由權,並不合理。因此在考量公約第9條之本質下,已構成對第11條之違反。」

這一案件極其重要,因為它確認,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山達基教會與歐洲委員會其他新興宗教協會一樣,享有跟公約中所有其他宗教信仰相同的結社權和宗教權。

2007年9月24日,人權法院於2007年4月5日一致作出的判決終於定案,確認山達基教會享有宗教自由權,就像任何其他宗教組織一樣,受到《歐洲保障人權公約》第9條之保護。

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重申並徹底確定了人權專家、學者和許多國家法庭已發現到的一件事實:山達基是不折不扣的宗教,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社群,享有完整的人權以及賦予這類組織的宗教自由權。

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是影響歐洲各地宗教自由的劃時代判決,因為不管是現在還是未來,這項決定都會衝擊到歐洲人權法院管轄內所有國家的宗教權利。

2009年10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在山達基教會Kimlya等人訴俄國一案中,又做出了另一個保護宗教自由的重大判決。法院一致裁決支持俄國兩個宗教團體,發現他們有權根據俄國法律登記為宗教組織。該決定確定,蘇爾古特山達基教會和下卡姆斯克山達基教會之團體與創辦人,有權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和第11條享有宗教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

法院在作出這項決定時「確認申請人無法以任何組織形式獲得認可,也無法有效享有其宗教和結社自由權。第一位申請者無法將山達基團體登記為非宗教性的合法單位,因為山達基被俄國當局視為宗教社群。第一和第二個申請人以創辦者身分提出宗教團體的登記申請,並代表第三個申請人作業,然而這些申請因團體存在時間不足而受到拒絕。最後,他們本有資格獲得的宗教團體地位受到限制,同時損及第三申請人的實際身分,這種作法並沒有為他們帶來實質或有效的利益,因為這類團體被剝奪了法人資格、財產權和保護其成員的法律能力,也嚴重妨礙了其基本的宗教功能。因此法院認為,以第11條作為註解,根據第9條,這已對申請人的權利造成干擾」。

歐洲人權法院重新審視了俄國政府依1997年宗教法,拒絕讓山達基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組織一案:聖彼得堡山達基教會等人訴俄國(申請號 47191/06)。根據宗教法,聖彼得堡山達基團體提出登記被拒,理由是其存在期間沒有達到1997年宗教法的十五年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在提到Kimlya一案中,關於山達基宗教團體之決定時認為,根據1997年宗教法限制宗教團體之地位「使得團體成員無法有效享受其宗教自由權,使得這份權利形同虛構、純屬理論,而非實際有效」。因此法院認為,俄國政府拒絕將山達基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組織,干擾了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權,這是基於公約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之解釋。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recognitions/russ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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